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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对通首次HACCP认证或再认证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0

东莞市对通过合法认证机构实施了首次haccp认证或再次认证(复评)、认证证书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真实有效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3年内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一次。


东莞市对通首次HACCP认证或再认证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新获HACCP认证或再次认证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根据《东莞市支持食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东工信〔2023〕204号)文件精神及《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起草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局食品生产科。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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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食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工信﹝2023﹞204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申请HACCP认证奖励: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食品生产经营状态。

(二)2023年1月1日起(含当日), 通过合法认证机构实施了首次HACCP认证或再次认证(复评)、认证证书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真实有效的。

(三)申请奖励金当年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不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规定的不予资助的范围或情形。

二、奖励原则

(一)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HACCP认证或再次认证(以获得认证证书之日计)。

(二)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规模总额控制,每年进行奖励的顺序按照提交申领材料时间先后顺序,安排的财政奖励资金用完即止。

三、奖励标准

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3年内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一次。

四、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每年申请时间另行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HACCP认证奖励申请表(附件1)。

2. 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 如提交材料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 hacc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监系统查询到的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情况的截图。

6. 银行对公账户的开户信息。

7.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食品生产企业公章。

对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现场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准确记录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并由食品生产企业提交材料人员签名确认。

五、资格审查

(一)初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适时将已通过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发送至执法监督科、信用监管科、认监科等有关科室征求意见,各有关科室应按职责分工核对名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回复书面意见。并形成拟奖励名单(附件2)。

(二)审定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科室审核同意给予奖励后,食品生产科将HACCP认证奖励事项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进行审定。

(三)公示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审定后,食品生产科将拟给予奖励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六、资金发放

奖励公示完成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应发放的奖励金一次性划入食品生产企业的银行对公账户。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